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09号

    罪犯夏振华,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851225129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振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夏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