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于夕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16
罪犯于夕定,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651209015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夕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31.87328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于夕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331.873286万元(已履行59.576434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夕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