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36
罪犯田某,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04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四千六百零九元整。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苏0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