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57号

    罪犯符国烽,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6042612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曾因吸毒,2014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1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84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符国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未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苏10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于2020年4月22日调入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16日止)。

    罪犯符国烽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履行七万六千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合计800余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综合考量该犯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国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