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符国烽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26
罪犯符国烽,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6042612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曾因吸毒,2014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1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84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符国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三被告人未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苏10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于2020年4月22日调入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16日止)。
罪犯符国烽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履行七万六千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合计800余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综合考量该犯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国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