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郝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19
罪犯郝驰,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4081204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14日止)。
罪犯郝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