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孙永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64
罪犯孙永柱,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52030822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0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永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
罪犯孙永柱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永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