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王传祥,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2062713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传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王传祥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