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传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568
罪犯王传祥,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2062713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传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王传祥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传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