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亚午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434
罪犯王亚午,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051309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9刑初1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亚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元七角六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王亚午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元七角六分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