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苗文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99
罪犯苗文学,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20819019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苗文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苗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