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邱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662
罪犯邱洋,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8011030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07年4月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5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6年11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9刑更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邱洋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一万八千元。鉴于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全部履行且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