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沈辉假释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820
〔2024〕苏盐狱假建字第4号
罪犯沈辉,男,2001年12月18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220011218305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8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沈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