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修缮深水井水质未达标,主张修缮费用未获支持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飒爽 石玉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894
某钻井队与某开发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了《深水井洗井与安装合同》《深水井修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467米的深水井发包给钻井队进行清洗至水清无沙,没有污臭味,洗井与安装费用为190000元,修理费用以实际套管每米1200元计算,完工后一次性结清。钻井队认为其已经于2020年10月完工并交付给开发公司,但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安装修理费用,尚欠余款80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开发公司抗辩认为,水井经修缮后水质、水量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钻井队至今未完成承揽义务,也未通知其公司验收。
钻井队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安装及修缮深水井的义务提供了水质质检报告,但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不存在,亦未通知开发公司到场,检测报告也无开发公司签字。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未经开发公司验收合格,且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结算手续,开发公司曾多次表示深水井水质不合格,仍散发污臭味,钻井队置之不理,因此案涉水井安装修缮后并未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标准,钻井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钻井队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需要有质量保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本案中,钻井队作为承揽人,需要专业技能,当其交付的深水井水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定作人无法正常使用,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钻井队主张开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