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帮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241
罪犯吴帮梅(曾用名吴银香),女,汉族,1994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塘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405194265,初中文化,无业,目前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平塘县克度镇光明村旧院组31号。2024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苏019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罪犯吴帮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4年2月2日我院收到罪犯吴帮梅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怀孕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年5月14日,本院准予罪犯吴帮梅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2024年6月17日罪犯吴帮梅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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