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嘉明暂予监外执行结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218
罪犯胡嘉明,男,1993年11月26日,住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嘉慧园小区12号楼。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胡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胡嘉明所患疾病达未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胡嘉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胡嘉明,男,1993年11月26日,住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嘉慧园小区12号楼。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胡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胡嘉明所患疾病达未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胡嘉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