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健男,1966年1月23日,住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6队。

本院于20231124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74号刑事附带判决书,以罪犯周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罪犯周健所患疾病达未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