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建庭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9-02 浏览次数:884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公 示
被告人王建庭,男,1956 年 11 月 15 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2024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4)苏028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建庭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罪犯王建庭以其患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王建庭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序,决定对罪犯王建庭收监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联系人: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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