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9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孔翔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罪犯孔翔翔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孔翔翔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法医审字第022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孔翔翔虽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胸膜增厚,部分支气管牵拉扩张,高脂血症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孔翔翔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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