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18刑更7号

 罪犯李慧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罪犯李慧玲以其于2024年6月17日育有一子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查后认为李慧玲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对罪犯李慧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025-5782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