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化松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783
罪犯刘化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102000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17年2月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2005年7月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7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2020年8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02刑初9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化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97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化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97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化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