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传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1161
罪犯张传峰,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021490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04年11月18日曾因犯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传峰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传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二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传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