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赵振泽,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山东省胶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100435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08年9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振泽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赵振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七万零二十四元五角九分万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振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