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振泽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660
罪犯赵振泽,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山东省胶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100435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08年9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振泽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3刑终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赵振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七万零二十四元五角九分万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振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