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抢娃”吓哭孩子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沅芹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791
一对正在闹离婚的夫妻,为了让孩子待在自己身边上演了一出“抢娃”的闹剧,不仅惊吓了孩子,还惊动了警察。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对这对夫妻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原告赵玲(化名)反映,其与丈夫钱平(化名)因感情不和发生争执,后来自己带着孩子住回了娘家。某日,钱平和其父母上门要孩子,称有权将孩子接回。期间钱平强行要将孩子抱回,结果把孩子吓得大哭。因双方僵持不下,赵玲选择报警,经警察协调后钱平才离开。
而钱平则称,赵玲自分居后将孩子带回娘家居住,其想带孩子回去过生日才上门接孩子,不仅遭到赵玲拒绝,还把孩子藏至二楼不让其见孩子。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分别与二人进行了谈话,向二人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鉴于二人的行为,可能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
因此,法院向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夫妻二人作为义务履行人,不得在离婚诉讼期间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在分居期间,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双方均应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
这场闹剧也警示广大父母,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法官提醒,父母作为监护人,不仅享有监护人的权利,更应当履行身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更要妥善处理子女的监护问题,即便不能给孩子共同陪伴的温馨呵护,也应保持理性克制,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