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王雨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594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612刑更5号
罪犯王雨婷,女,2005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罪犯王雨婷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雨婷有期徒刑一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雨婷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检验报告单。
经审查查明,罪犯王雨婷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早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王雨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雨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王雨婷的居住地在江苏省如皋市,故江苏省如皋市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雨婷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