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3号

    罪犯李某波,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湖北大冶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