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2号

    罪犯李某方,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丰县人,小学文化,2009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李某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履行6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