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换真金”?金店注销后经营者是否还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启文 纪颖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725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李某合伙经营一黄金银楼加盟店。2018年1月起,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商场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租赁该商场柜位经营。
2018年某日,原告在该黄金银楼加盟店,看中金手镯一只,该手镯一口价为5750元。原告以自己金饰品14.16克按金价295元每克抵4177.20元,店家让利176.8元,后支付1396元购得该手镯。后该店开具发票一份给原告,发票载明:金镶玉免费换春节活动,品名硬足金手镯,金额5750,来金饰品黄金,金重14.16,单价(每克)295,金额4177.20元,让利176.8,应收1396,经手员:张某。该发票上还有圆珠笔书写“可换19.49克重黄金,免工费”。该发票右上角复写“同意免工费调换一次”。
2023年下半年,原告去金店换手镯发现该店已换人经营。遂与被告王某联系换手镯事宜,后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遂将王某、李某和某商场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另查明:句容市华阳镇金一黄金银楼加盟店为王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该店已注销。原告所购金手镯经称重12.1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王某、李某合伙经营的金店购买金手镯,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该金店应当遵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该金店开具的发票上载明“同意免费调换一次”,“可换19.49克重黄金免工费”,且未限定调换期限。因此,该金店应当按约履行。现因该金店已注销,已无法履行,故依法应当由该金店实际经营者王某、李某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本院根据黄金市场行情及原告所使用金手镯期间损耗酌定由被告李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3000元。
被告某商场系案涉金店的柜台出租方,与本案原告损失无关联,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未予支持。
法官说理
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是很多金店都推出的服务,对很多人来说,既可以满足时尚的需求,又可以兑换黄金保值,减少亏损,确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要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合法诚信经营,本案中约定“同意免费调换一次”,并无期限限制,消费者提出兑换诉求并无不当,虽然该金店已注销,但两合伙人也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当保存好购买商品的相关票据、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