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罪犯韩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1220
罪犯韩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1041969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王庄村新民组29号,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18号710室。
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苏100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韩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韩玉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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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