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了(2022)苏03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义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宋义虎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宋义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14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宋义虎虽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多囊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宋义虎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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