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吴梅,女,19913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于202358日作出了(2023)苏0324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罪犯吴梅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中,罪犯吴梅以家有不满一周岁孩子属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梅于202314日生育一子,目前属哺乳期。经本院征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吴梅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吴梅暂予监外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