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省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减刑、假释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现将江苏省彭城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勇明等113人减刑、假释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邱德祥、李泉与胡晓文,审判员杜有刚、李泉与胡晓文分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邱德祥、杜有刚分别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王利明、唐诚、师雯、王磊、张紫薇辅助案件审理,书记员史乐言、刘诗莹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本院设在监区内的信箱或直接邮寄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公示。

 

附:江苏省彭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表

 

江苏省彭城监狱案件公示表(1).xls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Ο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