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治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4)苏0591刑更8号

 

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治锋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李治锋以其体检结果心脏有疾病、医生建议住院CAG或冠脉CTA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经鉴定,罪犯李治锋系肥厚性心肌病可能,高血压病(1级,低危),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我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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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