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法院)罪犯苏英监外执行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次数:185
罪犯苏英,女,2023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3)苏0583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苏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东区)组织诊断,结论意见为罪犯苏英2023年12月29日单胎妊娠诊断成立。
2024年5月15日,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提示函及出生证明等病历资料,证实罪犯苏英于2024年5月10日生育一男婴,目前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本院将该情况函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罪犯苏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苏英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苏英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苏英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