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宝娇,女,2024年2月1日,本院以(2024)苏058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宝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宝娇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组织诊断,结论意见为:1.罪犯王宝娇2024年5月8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2.孕24周至28周需每四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28周至36周需每两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36周至孕40周需每周向法院提供产检资料,孕41周以后需向法院提供住院生产资料及新生儿出生证明。
经审查,罪犯王宝娇处于怀孕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宝娇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