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茂丝,女,2023年3月27日,本院以(2022)苏058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茂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陈茂丝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证实其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本院将该情况函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罪犯陈茂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陈茂丝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陈茂丝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茂丝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