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云云,女,2023年12月27日,本院以被告人高云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高云云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证明、城乡居民医保身份确认表、出院证明书等资料,证实其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本院将该情况函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罪犯高云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高云云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高云云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高云云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