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阳兰,女,2022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1)苏058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龚阳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3年5月12日,罪犯龚阳兰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青山湖院区检查报告单,证实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龚阳兰宫内妊娠,孕13周2天等情况。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组织诊断,结论意见为罪犯龚阳兰2023年7月20日妊娠诊断成立。

经审查,罪犯龚阳兰处于怀孕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龚阳兰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