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阳兰,女,2022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1)苏058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龚阳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2年12月28日,罪犯龚阳兰以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江西省南昌市新时代妇产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审查,罪犯龚阳兰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龚阳兰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