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荣式,男,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2020年11月13日该判决被撤销,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20年12月22日被释放。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22年6月20日因严重疾病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0)苏0402刑初69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陈荣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因同案犯钱志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期间,陈荣式双眼因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几近失明,右眼于2022年8月份做完手术,视力仅0.3左右,左眼基本失明,故陈荣式于2023年3月21日以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案件生效后,由于鉴定时间已超过一年,询问中院司法鉴定处后中院要求重新鉴定,故2024年7月15日陈荣式再次以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申请。经鉴定,陈荣式患2型糖尿病。检查见糖化血红蛋白9.4%,血糖12.57mmol/L,血肌酐81umol/L,尿糖2+,尿酮体阴性。视力:右眼0.15,左眼手动。眼底检查见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增殖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书面征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陈荣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6日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陈荣式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可以对罪犯陈荣式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陈荣式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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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