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李治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525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8号
罪犯李治锋,男,1970年1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01218521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三和村姜油村民组01号1户。2019年5月2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2019年6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治锋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李治锋以其“心脏有疾病,医生建议住院CAG或冠脉CTA”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李治锋系肥厚性心肌病可能,高血压病(1级,低危),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李治锋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治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