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琴琴,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
      经审查查明,罪犯谢琴琴于2023年10月26日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本院对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4月25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琴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谢琴琴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