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法院)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115
罪犯潘春梅,女,1989年2月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黄平县。
2024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2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春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2024年4月10日罪犯潘春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潘春梅以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认定,罪犯潘春梅2024年5月8日妊娠诊断成立。
本院对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6月21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潘春梅系怀孕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