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仇娟芳,女,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024年5月24日罪犯仇娟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4月2日生育一子,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医院分娩记录一份。
经审查查明,罪犯仇娟芳于2024年4月2日在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子。
本院对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5月24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仇娟芳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子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 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仇娟芳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