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清算等破产行为引发的诉讼。近日,靖江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一起破产衍生纠纷,节约了各方诉讼成本,有效提升了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系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该公司破产事宜时,将暂未明确所属权的两艘49米拖轮分段船体停靠在原南通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趸船上。2024年2月,陈某通过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拍卖竞得南通某船舶修造公司所有的上述趸船,并于2024年3月11日交接完毕。此后,因破产企业的两艘49米拖轮分段船体仍占用上述趸船,陈某遂发函要求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自2024年3月6日起按市场行情每日每艘人民币叁仟元的价格支付停泊费用。然而,该公司本就是破产企业,无力支付上述费用,陈某遂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靖江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因涉及金额较大且案情复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托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案件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等问题,法官助理仇志泉捋清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听证。案件听证、调解过程中,仇志泉了解到双方主要对于分段船体拖离、趸船的占用使用费的标准、占有使用的期限存在争议。经询问各方利益诉求、梳理证据链条后,仇志泉组织双方调解并一致同意拖轮分段船体按1500元/日/艘、期限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拖轮分段船体与趸船分离的方案。然而,由于案涉靖江某海洋工程公司系破产企业,相关方案需要破产管理人上报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为高效推进纠纷实质化解,减轻各方讼累,仇志泉积极督促推动破产管理人在一周内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顺利通过了该方案。随后,仇志泉又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制作了调解协议。

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破产衍生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了破产企业的实际困难,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也为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供了助力。下一步,靖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前移服务端口、延伸调解触角,不断夯实破产审判工作基础,提高破产案件办理实效,让破产审判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