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院现将淮安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郑余雪减刑情况予以公示:


案号

罪犯姓名

出生日期

罪名

原判刑期

历次减刑情况

考核期(月)

提请建议

1

(2024)苏08刑更1号

郑余雪

1964年1月26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6个月 。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孙晓明、蒋其举、刘仕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孙晓明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王文俊辅助案件审理,书记员潘洁负责法庭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公示期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反馈,联系人:王文俊,电话:0517-83579220 83579279。

特此公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