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院关于郑余雪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675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院现将淮安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郑余雪减刑情况予以公示:
案号 | 罪犯姓名 | 出生日期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历次减刑情况 | 考核期(月) | 提请建议 | |
1 | (2024)苏08刑更1号 | 郑余雪 | 1964年1月26日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6个月 。 |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孙晓明、蒋其举、刘仕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孙晓明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王文俊辅助案件审理,书记员潘洁负责法庭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公示期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反馈,联系人:王文俊,电话:0517-83579220 83579279。
特此公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