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开销和订婚彩礼要不要还?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黄磊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次数:1272
情侣之间有金钱往来再正常不过,但到了分手的时候,这笔账就剪不断理还乱了。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算清了这笔错综复杂的“情侣账”。
男方于某与女方葛某于2016年相识相恋后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二人之间有大量经济往来。2020年3月于某与葛某订婚,于某父母给付葛某家彩礼10万元,葛某家退还18888元。原本以为终于“修成正果”,可刚刚订婚半年,双方就因矛盾分手。分手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同居期间支出的开销及彩礼合计64万余元。
庭审中,葛某则辩称,同居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互刷信用卡套现的金额往来。葛某虽收取了10万元彩礼,但已退还18888元,且于某以各种理由从自己这里取走15万元。两人同居期间,于某一直居住在自己家中,且家庭生活开支都由葛某负责,于某的转账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开销。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葛某共同生活多年,于某主张返还的金额除彩礼外,还包含双方同居期间的汇款及代葛某归还的房贷及为了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开销。于某在同居期间给葛某的转账系其为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费用,没有明显超出于某日常的生活水平,且葛某也大量转账给于某,于某也未主张转账给葛某的钱款为借款。
综合全案,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剔除双方之间的彩礼往来,葛某收到于某钱款共计545814.32元,于某收到葛某钱款 437975.26元,两者相差107839.06元。但扣除于某自认的20万元共同生活开支,实际上葛某尚过付 92160.94 元,超过彩礼金额81112 元。法院认为于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葛某处尚有彩礼或财产留存,故对于某要求葛某返还彩礼及同居期间开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和彩礼究竟该不该返还?据该案承办法官管中介绍,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给对方的赠与,要求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彩礼是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葛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