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法院)罪犯徐栋冬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次数:614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724刑更9号
罪犯徐栋冬,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3207241988120600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吴圩村十七组,住灌南县新安镇上城府邸小区8号楼1单元1103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72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栋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交付执行中,灌南县公安局因徐栋冬患有高血压等原因未予收监。2024年8月5日,罪犯徐栋冬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提交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经审核,罪犯徐栋冬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可控制在正常范围;脑出血术后恢复良好,肢体活动良好。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二)》的有关规定,徐栋冬目前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徐栋冬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