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傅晨希假释一案提请建议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466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005号
罪犯傅晨希,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9006161223,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晨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王旻等人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傅晨希在考核周期内,能不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认清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曾因内务卫生不达标被考核,通过民警的教育,能及时改正不足,保持内务干净整洁,积极参加裁剪车间劳动,因劳动质量不达标被考核,事后能够不断提升质量意识,加强对工艺要求的学习,在保证劳动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傅晨希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傅晨希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晨希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