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张兴路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次数:954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张兴路,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教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12025415,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3月16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兴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张兴路、孙榕泽向被害单位宜兴宇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的侵占款890703.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兴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4年8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张兴路判处的罚金8万元已至本院缴纳,2023年4月1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282执203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张兴路已向申请执行人宜兴宇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侵占款705364.64元,本院(2023)苏02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宜兴市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评估意见为罪犯张兴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张兴路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路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