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3)苏019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彭小娟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彭小娟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苏0192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彭小娟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彭小娟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彭小娟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