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0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1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919被告人李晓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人:殷衍鹏0511-8531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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